解析康美药业证券集体诉讼
目录
一、判决摘要
1.责任分类
2.赔偿理由、赔偿金额
3.原告诉讼请求是实控人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和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的上市公司承担责任,其他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理过程
4.先普通代表人诉讼
5.后特别代表人诉讼
6.协议转让、大宗交易股东不在索赔范围
7.默认股东加入诉讼(不声明退出,即为加入)
8.九名股东明示退出(声明退出,方为退出)
9.广州中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而有管辖权,否则应为上海金融法院
10.原告对所有被告申请了财产保全
三、虚假陈述事实
11.虚假陈述事实
四、董监高辩护理由
12.董监高的申辩理由
五、投资者损失核算
13.测算机构为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14.投资者损失49亿,系统风险、虚假陈述的影响各占一半
15.系统风险计算方法
16.双方对损失测算报告的意见
17.未考虑上市公司层面、除虚假陈述之外的其他因素对股价的影响
18.虚假陈述由自媒体揭露,非公司自认或证监会调查
19.虚假陈述期间,股价上涨5%
六、会计师责任
20.会计师系立案后被追加为被告
21.会计师的违规情形
22.会计师的辩护理由
23.合伙人会计师承担连带责任
24.非合伙人会计师、项目经理不承担责任
七、其他法律程序
25.刑事诉讼
26.破产重整
一、判决摘要1.责任分类2.赔偿理由、赔偿金额监事、独立董事马焕洲因同时担任财务部总监助理,承担%连带责任。3.原告诉讼请求是实控人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和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结果是上市公司承担责任,其他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投服中心代表原告顾华骏、黄梅香等名投资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马兴田、许冬瑾赔偿案涉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3.判令其他被告对案涉投资者的上述损失承担全部的连带责任。二、审理过程4.先普通代表人诉讼顾华骏、刘淑君经11名原告共同推选为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诉讼请求相同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一并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本院于年12月31日依法受理,并经审查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5.后特别代表人诉讼年4月8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称接受了黄梅香等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本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并于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6.协议转让、大宗交易股东不在索赔范围本案权利人范围为自年4月20日(含)起至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竟价方式买入、并于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证券代码:),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本院调取相关投资者数据时已限定为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的投资者的数据,实质上已将通过大宗交易等非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投资者排除。7.股民默认加入诉讼(不声明退出,即为加入)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如未在公告期间届满(即年5月16日)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声明退出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即视为同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8.九位股民明示退出(声明退出,方为退出)在公告期间,梅毅勇等9名投资者向本院提交书面声明,表示退出本特别代表人诉讼。9.广州中院经最高法院指定而有管辖权,否则应为上海金融法院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康美药业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如非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应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10.投服中心对所有被告申请了财产保全年9月1日,本院接受投服中心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粤01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冻结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李定安、罗家谦、林国雄、李建华、韩中伟、王敏、张弘、郭崇慧、张平、正中珠江、杨文蔚、张静璃、刘清、苏创升名下价值24.59亿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三、财务造假事实11.财务造假事实《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5.52%。《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42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45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5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24%。年至年,康美药业违规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11,,,.74元。四、董监高辩护理由12.董监高的申辩理由不知情、未参与,不存在过错。仅基于董秘职务签署了《年年度报告》《年年度报告》《年半年度报告》,对该职务过失行为,自愿承担该期间的法律责任。年10月19日提出辞职后已离开康美药业,不应对之后投资者买入康美药业股票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任何动机。客观上无介入涉案信息披露违法事宜的可能。不能因受到行政处罚而推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在工作收入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非承担连带责任。过失轻微且未从案涉虚假陈述中获益,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对年报提出异议的能力。不是虚假陈述信息的策划者、决定者,并未从公司虚假陈述的行为中获得利益,这类较轻微过失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获得工作收入范围为限。在核查涉案虚假陈述行为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因身体原因已逐步减轻和退出康美药业的工作。未签字确认《年年度报告》《年年度报告》以及《年半年度报告》,未参与实施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康美药业的违法行为较为隐蔽,难以察觉。虽然客观上未能识别和发现康美药业案涉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但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和对上市公司投资者权利合理转载请注明:http://www.feastfitness.com/yyzl/95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