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新增补挂网限价

这是年最新的挂网规则,小毅特地为大家收集整理,并在重点给大家划一下

为解决新增补挂网药品的最高限价规则问题,根据《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特制订本规则,作为《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补充。

一、挂网限价药品范围

除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药品采购清单(详见川卫办发〔〕号)、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第二批双信封招标采购清单(详见川卫办发〔〕号)、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国家谈判药品、低价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自行采购药品外的医保/新农合药品。(可以挂网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如果需要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第二批双信封招标采购清单的可以在后台回复清单两个字就可以下载)

二、最高挂网限价规则

(一)申报产品有省级中标/挂网价的。

以全国最低5个省级中标/挂网价的算术平均价作为最高限价。申报产品上限价格不得高于挂网相同品规(指同品种、同剂型、同规格,以下类同)四川省现行挂网价的上限[指以相同品规最小制剂单位最高挂网限价,差比计算(按照简单乘除方式折算,以下类同)的上限价格)]。(这条非常重要,第一强调五省均价,第二不得高于现有挂网的最低价,而且不同规格要做差比)

(二)申报产品无省级中标/挂网价,但同类产品有四川现行挂网价的。

1.相同品规有四川现行挂网价的,以相同品规的最小制剂单位平均挂网限价,差比计算申报产品上限价格。

组合包装药品(为药监局批准的两种及以上有独立国药准字的药品包装在一起销售,药品通用名为X/Y组合包装):申报产品与挂网药品完全相同的,使用该药品挂网价格;与挂网药品不完全相同的,但各组分同剂型、同规格均有挂网的,分别计算出各组分最小制剂单位平均挂网限价,差比计算各组分价格后,相加得到组合包装药品价格。(再次做出差比)

2.同品种、同剂型、不同规格有四川现行挂网价的,差比计算申报产品上限价格。

(1)小容量注射液(装量50ml)。

①优先选择主药含量相同,装量不同的产品。以该类产品平均挂网限价核算申报产品上限价格。

②无同主药含量的,选择主药含量最接近的产品(若最相近含量同时有大小规格,选取小规格),不区分装量。以该类产品平均挂网限价差比计算申报产品上限价格。

(2)大容量注射液(装量≥50ml)。

选择相同包装最相近主药含量(若最相近含量同时有大小含量,选取小含量),再选择最相近装量的产品(若最相近装量同时有大小装量,选取小装量)。使用该类产品平均挂网限价依照先含量再装量的顺序差比计算申报产品上限价格。

(3)粉针剂。

选择同剂型主药含量最接近的产品(若最相近含量同时有大小规格,选取小规格)平均挂网限价,差比计算申报产品上限价格。

(4)口服中成药。

选择同剂型平均日服用价格,差比计算申报产品上限价格。

(5)其他药品。

选择最相近规格的最小制剂单位的平均挂网限价(若最相近规格同时有大小规格,选取小规格)差比计算申报产品上限价格。

(三)申报产品无省级中标/挂网价和同类产品四川现行挂网价的:

按企业自主申报的对全国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低销售价作为其上限价格。无全国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价的,暂纳入挂网限量采购。待有相关价格后,可申报挂网限价药品。

对该类价格实行动态调整,若有省级价格的,按上述原则调整其最高挂网限价。

(四)同一生产企业同品种、同剂型药品的不同规格、不同转换比最高挂网限价发生倒挂的,按就低原则作调平处理。

(五)同类产品的划分原则。

同品种、同剂型、同规格的划分依照《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中“双信封招标单元划分细则”规定的划分原则。同类产品划分为不同招标单元的,区别作价。属于下列情况的,以本规则为准。

1.药品通用名中含有儿童用或小儿字样的,与不含儿童用或小儿字样的,区别作价。

2.药品不同旋光性的,区别作价。

3.大输液按照玻瓶、塑瓶、软袋、直立式聚丙烯输液袋、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分组区别作价。

4.小容量注射剂不区分装量。

5.注射剂不区分普通粉针剂、冻干粉针剂、溶媒结晶粉针剂。

6.《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年版)列出的具体品种、剂型及规格不区别作价。

三、企业报价规则

申报企业需按如下规则提供申报产品(同生产企业相同通用名、剂型、规格、装(重)量、转换比)的省级最低5个省中标/挂网标价、全国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低销售价:

(一)省级最低5个省中标/挂网标价。

1.提供增补公告要求时限内正在执行的全国各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含中标/挂网等各类省级价格)中,价格最低5个省的价格。价格不足5个的,按实际个数提供。各省已正式公布中标结果但尚未发生交易的中标价格也纳入采集范围。按照四舍五入原则,采集的中标价格保留2位小数。

2.若同一省份同一药品有两个及以上的正在执行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价格,采集其中的最低价。

3.价格不包含广东、各军区中标/挂网价。

4.重庆价格采集重庆药交所公布的挂牌价。(重庆医联体价格不采集)

5.对申报产品在各省的定价类型、质量标准、适应症等不作具体区分,均视为该申报产品在各省的中标/挂网价格。

6.批准文号相同但生产企业名称不同的药品,该企业以新老名称在各省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均纳入采集范围。

7.凡国药准字未变,根据药品补充申请批件、中国药典、或质量标准修订颁布件等药品基本信息变更,但药品无实际性变化的(如通用名、化学药规格变化但有效成分不变,中成药规格变化用法用量不变,注射剂增加溶媒等情况),变更前后药品视为同一药品,其在各省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均纳入采集范围。

8.申报药品与各省已正式公布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结果中进口或者进口分包装药品的商品名一致,不区分生产企业,视为同一产品。

9.大输液按照玻瓶、塑瓶、软袋、直立式聚丙烯输液袋、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分类。除生物制品外,所有药品不区分附加装置(如加药器、冲洗器、附带溶媒、预灌封或预充式注射器等)。申报产品同类包装的省级最低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均纳入价格采集范围。

10.除单剂量包装产品外,凡规格、装(重)量相同的注射剂及软膏剂、乳膏剂、滴眼剂、滴鼻剂等外用制剂,可按照最小包装(支/瓶)销售给患者的,不论包装数量,均视为同一产品。申报产品按最小包装进行申报,企业自行核算出该制剂最小包装在各省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若转换后同一个省份存在有多个价格的,采集最低价。

11.凡同批准文号的注射用粉针剂,不区分普通粉针剂、冻干粉针剂、溶媒结晶粉针剂等剂型,其在各省的省级集中采购价格均纳入价格采集范围。

12.组合包装药品,需提供组合包装药品省级最低5个省的价格。

(二)全国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低销售价。

规定时限内(增补公告规定的时间起止节点内)申报产品在全国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价中最低的价格。

四、申报周期

实行每季度(3个月)集中申报及增补挂网各一次(具体时间以增补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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