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律师详解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值
「本文来源:环球网」
12月20日,康美药业破产重整计划经全体债权人表决通过后,经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康美药业破产重整案进入了执行阶段,包括证券虚假陈述侵权集体诉讼的5.2万余名证券投资者在内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均将从12月20日起陆续清偿。
据揭阳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12月12日,重整投资人神农氏合伙企业及其他投资方代表,与康美药业管理人签署了投资确认书,重整投资款已全部到位。根据重整计划,损失50万元以下部分的5.2万余名证券投资者,将以现金一次性直接赔付;50万元以上部分投资者,将以现金、债转股、信托权益等三种方式赔偿。现金和股份将由管理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直接发放,信托权益将直接登记至各投资者名下。
作为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其中有许多细节值得注意,比如重整计划中指出50万元以上部分投资者,那么50万元标准是如何划定的;以康美药业案延伸,如果遇到公司破产情况时,投资者还能拿到赔偿吗;以及案件背后容易被忽视的一个问题——什么是特别代表人?
关于上述问题,多位律师给出了专业解答。
问题一:50万元标准如何划定?
据悉,投资者的债权,是在广州中院作出的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生效判决基础上,由康美药业破产管理人确认的。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表示,以50万作为节点,是根据在康美药业破产重整过程中,汇总根据康美药业的资产债务情况,做出并经过债权人会议等程序批准以及法院司法确认的。属于破产重整的一部分,如果企业未经历破产重整程序,理论上应以现金清偿。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庞理鹏律师介绍,重组方案则是在破产管理人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偿债能力的综合考量后制定的,并由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通过。“50万元标准的得出与公司财务状况,偿债能力有关。”庞理鹏介绍。
问题二:公司都破产还能拿到赔偿吗?
“如果公司破产了,清偿可能会存在问题。”许峰说。为了避免拿不到赔偿,许峰建议,在发起集体诉讼的时候,应该恰当的选择被告,防范破产风险,起诉尽量多的被告,要求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中,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及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因未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康美药业严重财务造假未被审计发现,被判决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13名高管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这其中就包括了康美药业的5名独立董事(4名大学教授)。
此外,庞理鹏表示,破产的前提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实际能拿回多少钱需要视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而定。
庞理鹏提醒,处在诉讼中的债权人也有机会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庞理鹏表示,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例如在康美药业案件中,重整计划按照24.59亿元的债权金额对集体诉讼债权进行了预留。
问题三:什么是特别代表人?
我国的证券市场集体诉讼通常指的是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庞理鹏介绍,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指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提起的以“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为特征的特别代表人诉讼。许峰强调,目前只有投保机构可以发起特别代表人诉讼,其他主题不行。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证券法》的基础上对代表人诉讼的启动条件、代表人的推选方式、代表人的权限范围、调解协议草案的审查、重大诉讼事项的审查、代表人放弃上诉的处理、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等进行了规范,投资人可以参考上述法规参与相关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总结:案件背后的信号
许峰表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一种较为有力的投资者保护模式。“未来是否能够常态化推进展开非常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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